本着“古为今用,急用先行”的原则,精选较有社会影响和较高学术价值的典籍(包括稿本、钞本、刻本)约500余种,进行精心的校勘、标点或注释、疏证,深入挖掘其中丰富内涵和思想内容,为当代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提供参考。
一、底本与校本
(一)由《巴蜀全书》编纂小组提供“《精品集萃》版本目录”,承担校点的学人根据目录尽量收集所能见到的各种版本,研究其版本源流、现存各本的优劣,选择其中内容最齐全、精校精刻的版本作为“底本”。 倘若无法获取理想的善本作为底本,也可以采用通行足本作“工作本”,再用善本通校,将善本资料过录到工作本上,还原成与善本面貌完全一致的底本,然后以此底本为基础进行校勘。
(二)选择最具有代表性和校勘价值的版本二至三种作为“校本”,进行通校,校正底本的讹夺衍倒,或补充底本的缺佚。如果校本不能解决问题,也可以采用他书进行校勘或理校。
二、内容处置
(一)凡是纳入整理的专著和文章,都应完整收录与整理,不作任何删节。
(二)在篇章顺序上要保持底本原貌,前后顺序一般不作调整。如果实存在较大问题,或系手稿未定,在作出调整后,必须在校记或凡例中作出说明。
(三)底本和校本中原有的序跋和附录材料,也酌情保留,但由于整理本要另撰提要、目录和说明,故原来各本的序跋等项资料,应分类移置书后,作附录处理,仍须注明出处。
(四)由于传本不同,可能诸本在内容上有不一致的地方,如果只是文字的不同,则在校记中列出并予说明;如果内容出入较大(如比底本更详细、更完整),则将原篇或原段辑录出来,作为篇后附录,以便读者参看。
(五)如果校本中有的材料底本没有(如校本增多篇目或章节),应将多出的内容辑录出来,作为《补遗》,编入全书之末,但原则上不打乱原“底本”的顺序。
(六)如果原书已佚,后人有不同辑本,应选其辑佚最全的本子作为底本,然后与其它辑本对勘,以校异补阙。如果底本系出名家精心辑校,整理时原则上不打乱原辑顺序,只把底本缺漏内容补入该补之处,所补资料仍须注明出处;也可将所阙资料汇总,统一编于全书最后。如果非名家精心辑校本,而且各辑本皆不满意,也可以另行辑校,编成新本,但仍须注明各家辑本已有部分。
(七)底本没有目录或《叙传》后置者,应补编目录置于书前;底本虽有目录却有阙漏者,应当补全;如果目录与正文篇题不一致,改从正文;如果原书有目却无正文,应当在目录下注明“有目缺文”。
(八)充分吸收已有整理和研究成果,但必须对其举证和引书进行复核,确认无疑方能采用,以免以讹传讹。但是引用他人成果,皆须注明出处。本次整理和研究,一般不对他人已有的整理成果进行评议,如果实在有必要驳正,亦应语言平实,事实确凿,不得盛气凌人,有意贬损他人。
(九)对古籍进行校注性整理,在完成以上的校勘任务后,还应以脚注或尾注的方式,注解其难字、难词、人名、地名、书名、制度、掌故、观念等等疑难因素,扫清本文阅读理解的障碍,揭示该书的思想文化和学术内涵。
三、 “整理提要”和“校注前言”
(一)每种校点书籍都要撰写简明“整理提要 ”。内容包括作者生平(包括姓名、字号、籍贯、科第、师从、仕履、主要著述等,并注明主要传记来源)、本书结构、内容简介、版本源流、选择底本的原因,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。采用简洁的白话文,力求言简意赅。
(二)“校注前言”比“整理提要”应更详细,文字约在5000-10000字之间,力求较清晰详尽地反映出作者生平和学术成就,揭示本书的撰作过程、时代背景、内容旨趣和对于巴蜀文化研究的意义。
(三) 版本的全称要准确,用影印本的要写明其底本(如《四部丛刊》影印某某本、《续修四库全书》影印某某本;《四库全书》现已有两种影印本,应注明影印文渊阁本或影印文津阁本)。校本应于首次使用或凡例中拟定简称,写校勘记和提要时一般使用简称,以免文字累赘。
(四) 同一位作者有多种作品收入《精品集萃》,各书在撰写“整理提要”或“校注前言”时,尽可能写明作者的生平,在写学术成就时,可以根据其各书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侧重。在其著作首次出现时,生平介绍可以详细一点,以后出现可以相对简约一些。
四、 校 勘
(一)《精品集萃》目的在于为读者提供可以阅读和利用的优秀巴蜀文献,整理目标以简明可靠、阅读方便为准,校勘力求精练、准确,主要做版本对校和讹误改正,力戒烦琐考据和过多异文的罗列。
(二) 校改事项:
1.底本不误而校本有误者,不出校记。
2.底本有误,校本不误者,据校本改正。在改正时,仍用圆括()将原字括上,并小半号;用方括〔〕将改正字括上,字号同正文。如果需要申明理由者,须于〔〕后出校说明。
3.底本、校本字异,而文字俱通者,意义差别不大,如同义词、近义词或无关紧要的虚词,不改底本,也不出校;但是如果意义差异很大,不改底本,但须出校说明。
4.底本、校本俱误,可参校其他文献解决,处理方式同上。
5.底本原文有疑问,又无法解决者,亦可出校说明。
6.古籍明显错误,或习惯性用字,或版刻错误,根据上下文可以断定是非者,如“己”“已”“巳”、“戊”“戌”“戍”之混同,可以径改,不出校记。
7.作者原作避讳(君朝、圣讳及家讳)用他字者,一般不改,个别影响理解文义处(如人名、地名、书名、官名等),须出校说明。缺笔少画者,则补足笔画。
8.明清人翻刻古书避当朝名讳而改,或引用古书而避当朝名讳者,如“桓玄”作“桓元”、“玄怪录”作“元怪录”、“弘治”作“宏治”之类,“夷狄”作“敌人”或“北人”等,应回改并于首处出校说明。
9.底本中的异体字、俗体字,应参照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进行规范;古籍中人名、地名中的异体字,原则原样照录,不予改动,但是由于其前后使用不同而有碍理解者,可根据其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予以统一。(如作注释,通假字曰“某通某”,异体字曰“某同某”,古今字曰“某后写作某”。如是深僻字,可以注音,采用“直音”加“拼音”的方式处理)
10.引文与原书或通行本文字不同者,或显系删节,又不影响文意者,一般不出校,也不改动原文。如果引文确实有误,或与通行本有较大区别者,可以出校说明。
11.如果有现成好的校勘本,可商由原校勘者按《巴蜀全书》体例改编后收入。如果原作者无法联系,可以另行组织人力整理,或改变整理方式,但仍须处理好与原校点成果的关系,不得有损他人劳动成果和著作权。
五、标 点
(一)符号使用:
1.参考中华书局制订的《古籍校点释例(初稿)》,略作调整,避免繁琐。在对古籍作标点时,一般采用:句号(。)、问号(?)、叹号(!)、逗号(,)、顿号(、)、分号 (;)、冒号 (:) 、引号 (‘’、“”)、括号 (( )、〔〕) 、书名号(<>、《》)、间隔号(•)等符号。
2.古文中,不再使用?!连用以增加反诘语气,书名号不用波浪符号,专名下也不再加下横线,原书引用古书有节时不添加省略号。
3.谨慎使用叹号、分号,不使用破折号、着重号、连接号。
(二)引文的标点:
1.采用“”‘ ',而不用「」、『』。
2.如果原文引用或略有删引者,都加冒号、引号,末尾句号、问号或叹号在引号内。
3.引文中又有引文,外引用“”,内引用‘’标识。
4.如果仅仅标举大意者,加冒号,不加引号。
5.如果断章取义、部分节引,只于关键词处加引号。
(三)书名的标点:
1.不使用波浪线,而用《 》、〈〉。大名用《》,书名中含书名用〈〉。但是如果是对古籍进行注释,原书名不再〈〉。如朱熹《周易本义》。
2.凡书名统称类称一概不加书名号(用统称名撰成专著者例外),如六经、五经、七经、九经、十二经、十三经、四书、三礼、三传、二十四史等,都不加书名号;但是如果是《十三经注疏》、《四书章句集注》、《三传比例》则加。
3.书籍简称、习称,要加书名号,如《毛诗》、《论》《孟》(《论语》和《孟子》)、《说文》、《班书》、《前汉》、《后汉》、《通鉴》等。
4.先秦诸子作人称举时不加书名,如“孟子曰”、“韩非子说”;如果显系称引文献,则加书名号。
5.丛书加书名号,如《五经正义》、《十三经注疏》、《四库全书》等。
6.附属于某书的注释之作,一般不加书名号,如为《论语》作传、注、笺,但是习惯的称呼要加书名号,如《毛传》、《郑笺》、《孔传》、《孔疏》、《程传》、朱子《本义》等等。
7.关于《春秋》、《左传》(或《公羊传》、《穀梁传》)引文的处理,凡加年份者,一律作《春秋》某公某年、《左传》(或《公羊传》、《穀梁传》)某公某年,不在书名和年份之间加圆点一起作为书名篇标点。
8.古书引用篇名后多加“篇”字(《淮南子》则加“训”字),应查对原书是否有“篇”字,有篇字则括在书名号内,无则置于书名号外。
9.关于六十四卦卦名、爻名的标点:
《周易》中乾、坤、屯、蒙等卦名,在每卦卦首出现时,不加书名号,下加逗号,接排卦辞。初九、六二等爻名,亦不加书名号,下加逗号,接排爻辞。例如:
乾,元亨利贞。初九,潜龙勿用。九二,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
一般行文中,提及乾、坤、屯、蒙等卦名,如果仅作为卦名、卦象使用,亦不加书名号;如引用卦爻中文字时,卦名须加书名号。例如:
《乾•彖传》曰:“大明终始,六位时成。”《晋•彖传》曰:“明出地上,顺而丽乎大明。”离为明,坤为顺,乾为大明。坤丽乎乾成离,故曰“顺而丽乎大明 ”。大谓乾,非谓离也。
一般行文中,提及爻名时,无论是作为爻名使用还是引用其爻辞,都不加书名号。例如:
伏羲作易,分布六爻,以五为君位,阴为虚,阳为实。故用九之义,乾之九二当升坤五,以坤虚无君,九二有君德,故升坤五。
《乾》九二曰: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” 述曰:临坤为田,大人谓天子。阳始触阴,当升坤五为天子,故曰 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”。
六、校记撰写
(一)校记,是对校勘成果和意见进行举证和说明,文字力求规范,简明扼要,慎断是非。用语应符合习惯用法,先举出底本中需要说明的文字,再列举各本校勘的异同,然后作出判断或校改。其中较带普遍性、规律性的问题,可在《校点提要》中指出,也可以在首次出现时说明。
(二)为简明起见,校记出文只标引需要校勘或紧邻的相关文字,不宜将整句全文列出。如果全句多处需要出校,则可以全句列出。校记采用脚注的形式,标记用圈码。如果系注疏性整理,则将校勘成果直接放在正文中,作夹注处理。
(三)校记应包括出文(也就是“标目字”)和校文两部分,之间以逗号隔开。校记所引底本与校本文字,须加引号,引号内文字一般不再加任何标点符号。例如:
1、异文校:
“甲”,某本作“乙”。
“甲”,某本无此字。
(或:“甲乙”,某本无此二字。)
“甲”前(或“后”),某本有“乙”字。
(或:“甲”上(或“下”),某本有“乙丙”二字。)
“乙甲”,某本作“乙甲”(或“某本此二字互乙”)。
“甲”,某本重文(或“某本作‘甲甲'”)。
“甲甲”,某本不重文(或“某本作‘甲 '”)。
2、正讹文
“甲”,原误作“乙”,今据某本改。
3、补脱文
“甲”,原脱,今据某本补。
4、删衍文
“甲”上(或“下”),原衍“乙”字,今据某本删。
(或:“甲”上(或“下”),原衍“乙丙”二字,今据某本删。)
5、倒文
“甲乙” ,原误作 “ 乙甲 ” ,今据某本改。
或:“甲乙”,此二字原误乙(或“误倒”),今据某本改(或 “ 今据某本乙正”)。
6、补阙文,包括空格与墨丁
“甲”,原为空格,今据某本补。
“甲” ,原为墨丁,今据某本补。
7、补、删重文
“甲甲”,原不重文(或“原作‘甲'”),今据某本补。
“甲”,原重文(或“原作‘甲甲'”),今据某本删。
8、漫漶不清
“甲”,原漫漶不清,今据某本补。
“□□□”,此三字原漫漶不清。
9、以本校、他校为主,慎用理校,即使不得已使用理校法,也要用“疑误”、“恐非”等字样;提出改字意见时,需使用“疑当作某” 等字样,并扼要说明理由。
七、注 释
(一)类 型
包括简注、详注、笺证、疏证和翻译。
(二)简注,采用脚注,标引符号用圈码①②③等,置于当注该字该词之下。
(三)详注,采用尾注,注文在每卷(或章节)、或每篇后出现,标引符号采用〔〕,比正文小半号,置于本句之后、标点符号之前。
(四)疏证,采用段落注释方式,疏文比正文小半号,标引符号用〔〕,置于该句之后、标点符号之前。
(五)所有注释必须简明扼要,重在疏通文意,发明义理。
(六)关于人名、地名、书名、引文和掌故等等的注释,必须切合本文意思,切忌过多堆砌材料,不得要领。人名括注生卒年,地名括注今天所属省县市。
(七)独立成篇的文章,每篇注释必须有解题,考证其创作时间和本事,主要意旨和内容。
(八)其有评论资料者,整本书的、作者的,附于书后;各篇的附于篇下。
八、 其 他
(一) 对原文补、删文字时,应使用增删符号,删用圆括号(),并小半号字;增用〔〕,字号同正文。需要说明者,须在校记中说明。
(二)为便于读者阅读,应根据文字内容,适当划分段落,但是不宜过分细碎。段落划分要考虑整篇文字的层次,考虑段落之间的关系。或者事件发展的进程和先后。
(三)各段另行低两格开始,转行顶格。为了表明内容层次,需要分成大段和小段的,大段与大段之间可空一行。
(四)《精品集萃》、《联合目录》为便于普及,同时也考虑海外交流,有利于巴蜀文化走出去,一般采用繁体字排版。
(五)原文中有大段引文(如史文中有长篇诏奏、辞赋、疏议等),可采用另起低四格,转行一律低两格的形式,起讫不必加引号。
(六)原书有双行夹注的,改成单行小字,一律标点。
九、工作流程
(一)《巴蜀全书》编纂小组为各位承担者提供选目和版本目录,承担者根据目录选择底本,自行复印。如果不能自己解决,请与《巴蜀全书》编纂小组联系,小组尽量帮忙解决。
(二)校点者应在原书复印件上进行校点。校点要求笔迹清晰,并用红色、蓝色笔,勿用铅笔。欢迎提供电子文档,以减少重排错误,但交稿时必须同时提交带有标点、注码及校记的底本复印件,以便审稿和校对时使用(如果整理者是在电子文本上直接标点,没有在工作底本上进行圈抹,则应提供所据底本复印件,并与电子文本保持相同的顺序,装订成册,以便与审稿者复核)。
(三)校记尽量在底本上端空白处写明,如篇幅不够,可以添加另页。
(四)各承担者应先向小组提供样稿,待审查合格后再正式校点。样稿包括“校点提要”(或版本源流考、底本选择说明)和一至二卷含有校记的校点稿。